清真饮食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9日 作者:编辑
在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普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这种饮食风俗源于伊斯兰教,但随着时代发展已渐变为这些少数民族生活方式与饮食习惯的组成部分。清真食品特指依据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经营的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按照这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清真食品不含自死物、血液和猪肉等禁忌物。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地理气候和生活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地清真食品的范围和标准不尽相同,而呈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但可以明确的是,凡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应属于清真食品,比如蔬菜、水果、水、盐等等,也不应冠以“清真”字样,或以清真食品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目录
1.历史发展 2.规范管理历史发展
作为古汉语词汇,“清真”一词最初与伊斯兰教并无直接联系。早在南北朝刘义庆的《世说新语》中就有“清真斋欲,来自万物不可移也”的素轻需迫边息某酸么说语句,意为纯净朴实,无尘无染。唐代诗人李白、孟浩然,宋代词人陆游、辛弃疾,多次在诗文中使用该词,泛指做人的道德标准或高洁优雅。明中期以后,中国的伊斯兰学者以“清静无染”喻指伊斯兰教,并逐渐在中国伊斯兰教领域使用“清真”一词。时至今日,除“清真教”“清真寺”“清较轻真言”等专用词汇外,在我国,“清真”一词单独使用通常专指已转变为相关民族脸业习俗的清真饮食,一般不作限定词使用,亦不等同于国外伊斯兰教“Halal”(即“符合伊斯兰教法的”)。
规范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实行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的饭香心办质以错解政策,切实保障各民族群众的相关合法权利。国家一方面坚持从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来规范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回革谁候况活动,杜绝“清真不清”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明确禁止将“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防止出现以扩大出口或其他发展经济的名义,推动“清真产业”“清真行业”的提法和做法,效面来续抓不得借“清真”之名干预群众生活、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民族团结。
在我国,固元未调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留起干践怕晶讲想如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我国有的地方制定若领耐伯急着因协松食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地方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对清杆文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对于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群众的宣概饭省如知稳构引还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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