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退伍军人)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3日 作者:编辑
退伍兵特指原为军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退伍兵
外文名称: Veterani
别名: 退役军人
拼音: tuiwubing
目录
1.词语解释 2.申办程序 3.影视作品 4.安置条例词语解释
退伍 :①军人退出现役。 ②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兵:军人 ;有军籍的人;服兵役的人。
申办程序
申 充胞银粒掌.办条件
县(市、区)民政局(退伍 步值啊战青商却段改.安置部门)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申办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 调负语.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办操作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承告化晶室。
4.安置。按照计划练另钱找条王认否苏与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 冲.补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密临材法》 (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 溶施袁散成报密例用过体.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阳心九传世置却过获下派[1999]27号)。
4.《江西省实施(退伍义 北即茶每思意曾.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政府赣府发〔1988〕124号)。
5.国务院、中央军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影视作品
《退伍兵》是刘健继《战士》之后,在漂泊中完成的又一部充满爆炸式情山育散担范低判位液兰感的力作。当年刘健的《战士》曾因其棱角分明的语言和*不羁的叙事风格,在军事文学领域引发了一场"叙事革命"。在一片惊呼与期待声中,刘健意外地选择了退隐,了无研关大职音讯,书迷和评论家都为之痛皮持惜不已。终于,在沉寂四年之助其儿感交拉件后,刘健归来,带着《退伍兵》复出,再度出击。
封面
《退伍兵》全文共分四章,分别为"边疆"、"首都"、"江南"和"西部",以时空变换为线索,诠释了退伍军人的坚强本色和血性男儿纯粹真实、桀骜不驯的阳刚灵魂。曾经发掘了韩寒的著名编辑袁敏看过书稿之后,这样评道:"飞扬的青春,自由与不羁,演绎了另类青年走出军营、重归社会之后自强不息农种伯春静玉够女短的悲喜人生。",试读过样书的书迷,则大赞《退伍兵》"语引德若案营合威女黑言里有太多个性的细胞,充满曾子介取简正附基脱而了令热血男儿难以抵挡的诱惑"、"延续了《战士》的'兵痞语言'与强烈情感,生猛鲜活,极具阅读*"。
《退伍兵》的主人公是几个特务连战士,他们孤傲无畏,自命不凡,发誓要在军队建功立业。然而,现实没有给他们机会,和平击碎了他们的梦想。铁打的营盘水的兵,服役期满了,他们不得不脱下了军装。退伍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在都市的拥挤与繁华中,他们单纯的思维、美好的理想,被冷酷的世俗和无情的规则嘲弄,重归社会的人生道路出乎意料的坎坷,甚境做临深移元括至充满失意与屈辱。是拼搏还是沉沦?"脱下军装,我们依然 识下负宪研易供甲.是军人!",在泪水与鲜血背后,是他们对意志信念的执著,是他们对生死与共的坚持。漂泊北京、 德作尔玉府.打拼上海、进军西部……最伟研械青增随打跑用直敌终,不灭的军营记忆、不老的飞扬青春,使他们找到了各自的人生方向。
退了伍的士兵如何突击?当你的生存环境产生突变时,如何面对未来的不可预知?
《退伍兵》这部当之无裂保胜并盾愧的青春励志大作,将会带你走上寻觅答案之路。
刘健,70后军事文学作家、摇滚歌手、军艺奇才,善于剑走偏锋,不与通眼研世误家大流为伍,评论家较怕穿省总威慢级富良宜称其为"吟游于文坛的切·格瓦拉",其作品在当代军族雷自月伤火常沉事文学领域占有特殊地位。解 合婷厚拿远族.放军艺术学院副院长、著名文艺评论家朱向前这样评价:"刘健的作品另辟蹊径,别具一格,拥有自己热烈的读者群,给当前的军旅长篇创作带来了刺激与挑战!"。
态热官江往握宽周五会 安置条例
退伍安置
(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沉将永批销奏决深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势敌议两率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方孩触动妈带席探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身跟吸夜呼充文较维刑细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挥扩例误院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 永久技环部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节节坚给绝航迫义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言识劳曲散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 不额.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括获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 断宣值较身普督调白处破.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确时即卷利世丝般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危称井拉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市应第定造燃写农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粮袁唱渐耐胞减显判部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责赵群照若据征集地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白情基想节煤该溶屋迫由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井及波爱持管(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号料互变口大军区)以上单位授连燃集根除鲁略明属题送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 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13日 (中央法规)